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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基岩投资及赫旭被监管谈话

日期:2022/5/25 15:56:22  文章来源:无锡市苏桥特种钢管有限公司  http://www.wxjtybgg.com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5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广州基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赫旭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前期,广东证监局对广州基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挪用基金财产、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等问题作出了公开谴责决定及行政处罚。近期,广东证监局检查发现,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未进行改正,对在管的基金产品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部分基金产品在募集宣传推介环节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

广州基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赫旭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61号

关于对广州基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赫旭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广州基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赫旭:

前期,我局对你公司挪用基金财产、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等问题作出了公开谴责决定及行政处罚。近期,我局检查发现,你公司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未进行改正,对在管的基金产品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部分基金产品在募集宣传推介环节存在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的情形。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赫旭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赫旭于2022年5月26日上午9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广东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大厦13楼会议室。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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